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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20年12月18日,A公司在上交所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作为A公司控股股东的居民个人甲某,取得A公司限售股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4000万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021年8月18日,居民个人乙某在二级市场上通过集中交易方式,以10元/股的价格购入A公司10万股股份。
2023年9月6日,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则,作出A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A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A公司退市后,于2023年10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交易。2023年10月18日,居民个人丙某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以10元/股的价格购入A公司1万股股份。
2023年10月30日,经董事会决议,A公司拟在2023年度内实施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2023年11月17日,A公司实施了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1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11月27日。
假设2024年4月1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含税)。2024年4月15日,A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4月19日。除上述交易事项外,A公司个人股东甲某、乙某和丙某未发生其他交易。
政策分析
A公司退市后,A公司个人股东甲某、乙某和丙某因持有A公司股份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公告),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7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78号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78号公告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时间要求,即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78号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退市公司非限售股,其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如果个人持有退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根据财税〔2012〕8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2024年02月23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