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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上海某外贸公司,2019年成立。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出口退免税登记”(注:适用出口免退税政策)。
2023年12月,该企业与美国某公司签订船体维修合同。标的金额4000万元,包括部分从中国境内采购部分工具、配件等1500万元。维修地点在美国。
该收入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各方产生争议。
【观点一】
不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推理
鉴于该船体维修劳务发生在美国,不在境内,不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
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适用出口退(免)税,或出口免税的有关规定。
一、依据
(一)《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
二、推理
鉴于: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即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我国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已不限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发生在境内”。
即:境内企业发生在境外的船体维修,也应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研究结果】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11月28日修订,按照该细则规定,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境内;
但是,2016年3月23日出台的“营改增”政策,已将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所扩大,将在境外发生的运输、建筑、监理等服务,纳入征税范围。
虽然观点一、观点二均各有道理,并各有法条支撑,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税收后果:
一、在境外运输旅客,可适用出口退(免)税,即:进项税额可退税;
二、在境外维修船体,却因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其进项税额195万元(1500×13%),无法退税,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4.875个百分点(195÷4000)。
显然,观点一的理解及其适用的政策设计,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有失偏颇,值得商榷。
【延伸思考】
一、基层税务机关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一)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将上述政策及时向上反映,争取早日解开政策的堵点;
(二)从善良执法的角度,对《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三项“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的政策规定,作出更合理的理解和执行。
二、纳税人如何有效解决问题?
……
“税收争议”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