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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1年9月,苟某某(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注册了多家空壳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江苏、河南、浙江、福建、山东等地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739万余元。其中,2019年9月,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防水公司)为了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通过苟某某控制的空壳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张,税额27万余元。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徐某某还通过苟某某控制的空壳公司向其担任高管的厦门某防水建材公司等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税额75万余元。上述所开具发票全部用于抵扣,案发后虚开发票已作进项税额转出。
2022年4月,本案由山东省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徐某某表示认罪认罚,主动申请对防水公司启动企业合规程序,自愿进行合规整改。经过实地走访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防水公司自2015年注册成立以来一直正常经营,企业产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与潜力,年产值在3000万至5000万之间,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合规整改有利于企业长期经营发展。2022年11月,检察机关决定对防水公司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二)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商请寿光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组建了由当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律师等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指导督促防水公司制定合规整改计划,明确企业专项合规整改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相关合规管理体系。防水公司外聘合规专业团队,针对法务、税务等领域按照合规计划进行合规整改,并对管理人员开展法治教育。企业合规整改后,徐某某及企业管理人员放下思想包袱,积极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检察机关强化对涉案企业规范经营的引导,促使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2023年4月,经第三方组织评估认为,防水公司已完成有效合规整改。
2023年10月,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参考合规考察结论,决定对防水公司作不起诉处理;以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并对其提出宽缓的量刑建议。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回访了解,目前防水公司正常经营,产值维持平稳,在岗员工稳定。
(三)典型意义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作用,准确把握合规整改适用条件,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确保案件妥善处理、合规有效开展。要综合考虑案件涉嫌罪名及涉案企业类型、规模、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因素,有针对性组建第三方组织,重点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建设有效合规管理体系。在办理案件中,可以根据涉案企业、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在合规整改中的表现,依法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有效合规整改的单位作相对不起诉;对直接责任人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宽缓量刑建议。
——来源:《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