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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22年,被告人杨某以近亲属或他人名义,注册成立11家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刘某(另案处理)、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采用虚假走账、资金回流等方式,利用11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收取票面金额0.5%-1.5%的好处费,获利共计340万余元。经税务机关稽查,杨某通过上述11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370份,累计票面金额12亿余元。
(二)处理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涉嫌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虽然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没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但其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同时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的印制、领取、开具均有相关规定。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事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为逃税、骗税、财务造假、贪污贿赂、挥霍公款、洗钱等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助长腐败蔓延,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发票行为新增入罪,没有要求特定目的,也没有要求造成税款损失的危害结果,顺应了社会治理的需要。行为人通过设立多家空壳公司,从税务机关骗领发票后对外虚开,虚开发票数量和发票金额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虽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仍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体现了对虚开发票犯罪依法惩处的态度。
——来源:《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