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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资产评估的相关原理,税务计税价的评估基础,与市场投资作价的评估基础,在本质上会有不同。
税务计税评估,主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而投资协议作价评估,除参照可比市场价格外,还更多考虑交易条件、未来形势等因素,甚至更要考虑投资预期收益等更多。
在经济预期偏弱,厂房空置率较高的情况下,出现投资评估价格与计税评估的明显差异,应属于特定时期的正常现象。
针对税务计税评估价格偏高,且难以有效申诉的情况,建议按以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一、投资方
(一)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654万元 600×(1+9%)
贷:固定资产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54万元
营业外收入 450万元
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暂忽略。
(二)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350万元
投资损益 304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654万元
二、被投资方
(一)接受投资时
借:固定资产 61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 350万元
资本公积 30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18万元
(二)股东方变更时
借:实收资本—甲 350万元
实收资本—乙 350万元
三、投资并购方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万元
重要提示:
一、如税务评估的计税价格,与对外投资的市场评估价格不一致,且对外投资作价虽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比如:当下工业厂房交易遇冷,等),且能有效申诉时,投资方可直接以对外投资协议价,确认房产投资的损益。
不过,这样容易产生契税计税价格,与增值税计税价格、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不一致的现象,会触发所谓的“税收风险提示”。
二、如果因对外股权投资,与处置股权投资不在同一年度,可能产生因先缴而占用资金的情况,可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在对外投资年度,申请递延纳税。
以上,谨供参考,并请关注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