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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23年12月,盐田区税务人员对辖区企业股权转让活动进行税收风险分析时,一张S软件公司提交的《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该企业股东王某不久前转让手中持有的企业股权,但企业提交的申报表格信息显示,王某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零。
【风险分析】
税务人员了解到,S软件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软件产品开发等业务。该企业个人股东王某持股61%,其余股东持股39%。2023年9月,王某将其持有的S软件公司50%股权转让给他人。企业申报信息显示,王某此次股权转让收入为1745万元,而被转让股权原值为1745万元,因此申报表中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填写为零元。
但税务人员查看该公司股权转让前的财务数据时发现,企业6月、7月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数额却为5303万元,照此计算,此项股权转让标的额偏低。税务人员认为,企业股东王某此次股权转让活动,存在低报收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嫌疑,于是决定约谈S软件公司财务负责人佟某和股东王某。
约谈过程中,税务人员了解到,2023年9月股东王某确将其所持有50%股权转让给姜某。对此,王某称,股权转让标的价1745万元,是按照S软件公司2023年8月的净资产数额3490万元为基准确定的,是公允价格。由于股权投资未增值,因此交易收入作了零申报。佟某也表示,2023年8月,企业审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所有财务科目后,对一些无法收回的业务计提坏账损失,企业净资产数额因此减降为3490万元,相关财务数据已由会计师事务所作了审核。佟某还拿出当时企业的财务报表。
从王某和S软件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看,似乎该项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偏低”。但该项交易的价格真的公允吗?企业提供的转让前财务报表的数据真实准确吗?
【税务核查】
税务人员查阅S软件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资料和财务报表等资料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8月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中,共计提坏账准备金1813万元。随后,企业对净资产5303万元进行调整,减除坏账损失后,净资产数额降为3490万元。
税务人员仔细核查企业坏账损失的相关账簿资料,发现一笔坏账损失有些可疑:该企业将应收账款科目下一笔金额为536万元的自然人借款,也全部计入坏账损失。
于是,税务人员再次约谈S软件公司财务负责人佟某和股东王某,要求S软件公司提供该笔借款的合同、资金支付凭证,以及可证明该项借款无法收回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股权转让方王某提供双方股权交易款项支付的银行流水证明。
但王某却无法提供姜某的付款证明。面对税务人员的询问,王某道出实情:受让方姜某为其远房亲戚,因姜某资金不足,因此暂时还未收到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而财务负责人佟某对于该笔坏账损失给出的解释是:该笔借款由于借款人病重,目前在ICU作重症监护治疗,企业评估该笔款项可能到期无法收回,因此将该项业务计入坏账损失。
对此,税务人员向两人表示,企业这笔金额536万元的借款并未逾期,并且也无确凿证据证明未来无法收回,在此情况下,企业将其列入坏账损失项目,属不当账务处理,应按照规定反冲坏账准备金536万元,并核增企业净资产536万元。核增净资产后,S软件公司的净资产应为4026万元。
【税务处理】
依据第67号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亲友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同时核增净资产价值后,该项交易价格偏低,因此税务机关须依法重新对该项交易的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以S软件公司净资产4026万元为基准,王某转让50%股权,其转让公允价格应为2013万元,减除其初始股权投资成本1745万元后,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3.5万元。
——来源:2024年03月19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