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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主自购买新车后,却在三年内遇到了三次变速箱故障。第三次维修时,4S店以超出法定三包期且车主未有效保养为由拒绝包修,要求车主支付维修费用2万余元,但车主认为车辆还在汽车品牌商承诺的延长包修期内,因而拒绝支付。于是,4S店便将车主起诉至靖江法院。近日,这起案件顺利审结。
2020年5月,顾某在本市某4S店购买了某品牌汽车一辆,该店也是品牌指定的售后经销商。2021年,顾某因变速箱故障到4S店进行维修,2022年又因变速箱故障到店更换了变速箱,这两次维修和更换因尚在法定三包期内,故4S店没有收取费用,也未要求顾某提供保养记录。2023年7月,车辆再次出现了变速箱故障,4S店为该车更换了变速箱,但认为已超出三包期且顾某无法提供有资质的保养单位的保养记录,要求顾某支付维修费用24270元。
顾某称,该汽车品牌公司曾通过官方承诺,案涉车辆类型可享受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零部件8年或16万公里的延长质保服务,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质量保证范围内的故障所造成的车辆维修费(包括零部件和工时费)不向客户收取,所以这笔费用顾某不同意支付。而4S店认为,案涉车辆虽在相应的延长质保服务期内,但顾某购车后没有如期到店进行车辆保养,三年用车公里数达11.4万公里,是因其用车及保养不当才造成车辆的故障,不属于延长质保的范围。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某汽车品牌售后经销商,应为顾某提供相应的三包服务,包括汽车品牌公司对消费者所作出的普惠性延长质保承诺,顾某所购的车辆自2020年购买至2023年变速箱出现故障时,仍处于该品牌承诺的延长包修期内,应享受相应的包修服务。案涉车辆购置后经数次维修更换变速箱,同一部位故障仍持续发生,未能妥善解决,无法排除系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故障。此外,4S店所称的案涉车辆变速箱故障与顾某使用不当或未有效维护保养之间的必然性、关联性亦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最终,靖江法院驳回了4S店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相较于生产者、经营者,其对车辆的内部构造、零部件的运行以及出现故障的原因均缺乏专业认识,故生产者及经营者提供的延保服务不应当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与负担,除明确因消费者自身过错、使用不当或者未对车辆进行有效维护保养而导致的损坏外,经销商仍应当提供相应包修服务。
法官还表示,汽车延保政策是指汽车生产者及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法律规定外的质量承诺,承诺在特定条件下为产品的特定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更换服务,是给予消费者选购汽车产品的政策优势,既为扩大产品销售提供额外的政策支持,又反向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强化了汽车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够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汽车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亦建议,为了更好的保障权利的实现,避免类似问题发生,消费者需按照相应规定对车辆进行正确的使用、维护保养,这是车辆所有人正当使用处分财产的合理要求,保障消费者快速、便利享受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包修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此才能实现经营者、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双赢的初衷。
——来源:2024年3月19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