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案例】
T公司将所持甲公司股权作价3000多万元转让给乙公司后,交易被法院撤销,申请退还基于该交易缴纳的700多万元税费。
【争议】
该税款,是否应该退还?
【观点一】
不应退还。
文件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第一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推理:
因交易一方原因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要求税务机关退还依法征收的税款没有法律依据。
【观点二】
应退还。
参考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沈某诉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不履行退税职责及行政复议案——纳税法律原因嗣后消失情形下的退税规则》
法律推理:
因股权转让被撤销,纳税的法律原因嗣后消失,应退还相关税款。
【深度研究】
观点一,站在维护国家税收的角度,虽有其因,但仅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依法征收的税款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而拒绝退还,显然与现代法治明显不符。
从所周知,税收执法,除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外,对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适用法理原则,进行推理和判定。
特别是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适用“法无规定皆可为”的理念。即:法律没有规定不予退还的,就应当予以退还。绝不能因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实施“懒政”,防碍交易,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观点二,既具法理基础,更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
当然,对以撤销股权交易为手段,偷逃国家税收的不法行为,则另当别论(详见参考案例:刘某税案与T公司税案被比对分析)
【特别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相关涉案例,应触发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思维、不当的过往裁判案例,进行更周延的思考。
【更多思考】
如未经法院撤销,而由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撤销,是否应当退还已缴税款?
“税收争议”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