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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股权交易被撤销,该不该退还已缴税款?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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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T公司将所持甲公司股权作价3000多万元转让给乙公司后,交易被法院撤销,申请退还基于该交易缴纳的700多万元税费。

 

【争议】

该税款,是否应该退还?

 

【观点一】

不应退还。

文件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第一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推理:

因交易一方原因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要求税务机关退还依法征收的税款没有法律依据。

 

【观点二】

应退还。

参考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沈某诉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不履行退税职责及行政复议案——纳税法律原因嗣后消失情形下的退税规则

法律推理:

因股权转让被撤销,纳税的法律原因嗣后消失,应退还相关税款。

 

【深度研究】

观点一,站在维护国家税收的角度,虽有其因,但仅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依法征收的税款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而拒绝退还,显然与现代法治明显不符。

从所周知,税收执法,除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外,对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适用法理原则,进行推理和判定。

特别是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适用“法无规定皆可为”的理念。即:法律没有规定不予退还的,就应当予以退还。绝不能因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实施“懒政”,防碍交易,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观点二,既具法理基础,更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

当然,对以撤销股权交易为手段,偷逃国家税收的不法行为,则另当别论(详见参考案例:刘某税案与T公司税案被比对分析

 

【特别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相关涉案例,应触发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思维、不当的过往裁判案例,进行更周延的思考

 

【更多思考】

如未经法院撤销,而由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撤销,是否应当退还已缴税款?

 

 

“税收争议”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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