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法规汇编】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沪府规〔20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征税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适用税额】
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规定所附的《上海市车船税税额表》执行。
三、【免税车船】
本市对经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车船办理免税手续。
四、【征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由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申报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但有下列情形的,分别按照以下申报纳税期限缴纳:
(一)机动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在投保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
(二)新购置的船舶,在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当月缴纳。其他应税船舶,在办理船舶年度检验之前缴纳。
(三)转籍、转让、报废车船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缴纳。
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车船信息共享机制,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实施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车船税税额表(调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