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税法汇编 > 车船税 >
车船税
2.4 上海、江苏的车船税税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5
【字体:    打印本页

一、关于延长《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2023〕62号

 

二、江苏车船税税额

 

  税  目

  计税

  单位

  年税额

  标准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2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400元

  4.0升以上的

  3600元

  商用车

  客车

  中型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至20人,包括电车

  大型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30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60元

不包括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

  轮式专用机械车

  60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船舶

  机动

  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元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5元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6元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每米

  6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

  9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1300元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600元


 (苏政发[2014]65号附件)

 


下一篇:3 应纳税额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