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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2.3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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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一、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二、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四款)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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