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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2.2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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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车船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附注():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

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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