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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2023年我公司派遣5名员工到突尼斯安装调试生产线,4个半月后,调试人员回国,我公司又派3人到突尼斯工作3个半月完成全部业务,8名员工的工资薪金全部由我公司支付,他们需要在突尼斯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4-12
答:按照我国与突尼斯税收协定规定,虽然这8名员工“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但由于你公司安装调试业务累计时间8个月,已在突尼斯构成常设机构,那么,这些员工不论其在突尼斯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根据我国与突尼斯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非独立个人条款的规定,中国居民在突尼斯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报酬,且报酬由雇主设在突尼斯的常设机构负担,突尼斯可以对相关报酬征税。
——来源:2024年04月12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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