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问答 >
税收问答
问:我公司派2名员工赴巴基斯坦子公司,一人担任董事,一人担任总经理,两人都是每月在巴基斯坦工作7天,巴基斯坦子公司分别为其支付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请问巴基斯坦可以对子公司支付给2人的所得征税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4-12
答:由于中国和巴基斯坦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包含高管人员,中国居民作为巴基斯坦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以及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所得,巴基斯坦有征税权。
————来源:2024年04月12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8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