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根据税收风险分析时发现的企业费用疑点,对D药业公司实施税收核查,确认该企业因对税法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广宣费)税前扣除规定理解有误,导致核查年度企业错误列支广宣费,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坪山区税务局依法要求D药业公司调整税前列支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121万元的处理决定。
企业销售费用不少,为何广告支出稀少
不久前,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税务人员对辖区企业进行税收风险分析时,发现D药业公司广宣费归集异常,存在超范围税前列支、少缴税款疑点。坪山区税务局迅速组织风险应对人员,对D药业公司纳税情况予以核查。
税务人员了解到,D药业公司为合资经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喷雾剂、鼻喷剂等药剂。通过仔细查看D药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报表资料,他们发现D药业公司2020年—2022年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1.61%、76.31%和65.37%,但同期广宣费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04%、0.15%和0.04%。
医药生产销售企业,通常均会采用大量广告宣传和进行大规模业务推广方式销售自身产品,该企业广宣费占营业收入比例如此之低,非常反常。同时,税务人员还发现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该企业有大量的销售费用,均填列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期间费用明细表的“其他”栏次。
这是怎么回事?
税务人员进一步深入分析D药业公司2020年—2022年度取得的所有发票的信息,发现上述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其他”栏次中填列的费用,其对应的发票品目主要为“*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而这些发票开票方的企业名称中均带有“营销策划”等字样。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医药制造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广宣费支出,不能超过同期营业收入的30%。
因此,结合上述核查分析发现的情况,税务人员认为,D药业公司在企业广宣费核算和纳税申报方面可能存在问题,该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宣费数额很可能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但却未在税前作纳税调整。
于是,他们决定首先约谈D药业公司财务总监刘某,了解核实具体情况。
刘某向税务人员介绍企业各项运营业务,表示各项业务真实有效,不存在问题。同时坚称,公司取得的发票合法合规,核算也没有问题,企业之所以取得大量服务费发票,是由于上游企业向该公司提供了策划等服务。
于是,税务人员根据前期企业发票核查了解到的信息,向刘某列出上游开票公司名单,要求其提供名单中相关企业与D药业公司往来的业务合同、银行流水、工作清单等资料,以便进一步核实情况。
详审细查找到症结,释法说理补征税款
不久,D药业公司按照要求提供其与上游企业签订的《综合商务服务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这些合同中,双方对服务项目及内容、要求、金额和验收标准等内容均作了明确。
税务人员在仔细查阅合同中各项服务内容时发现,其中附列的《综合商务推广服务工作清单》中,关于上游企业提供的商业渠道拓展、医院服务维护、连锁药店服务以及第三终端服务工作的各项内容,其作用均是帮助D药业公司进行产品的市场宣传和目标群体推广等,这些均符合税法有关企业经营中广宣费性质的规定,这些服务费用依法应列入广宣费进行核算。
于是,税务人员再次约谈刘某,要求其解释企业为何未将上述服务费用归集为广宣费。
对此,刘某称,公司与上游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并无广告、宣传、推销等词语,从形式上,并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中关于广告和广宣费的定义。
刘某表示,(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税务人员向刘某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税务人员表示,(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全文已于2010年失效,因此其中对于相关业务的描述已不适用企业核算。
此外,D公司这些服务合同所涵盖的业务,虽然没有“广告”字样,但其内容实质上已起到广告和业务宣传的作用。
《广告法》总则第二条明确,商业广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
虽然税法中未具体明确广宣费定义,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广告法》中对商业广告活动的定义,以及市场和企业界关于广宣费普遍认同的概念,企业广宣费应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服务,开展宣传或进行各项促销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其范围包括企业向广告代理机构、媒体或非媒体传播支付的费用,如广告费、促销费、推广费、展览费和宣传费等。因此,只要与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推销自己商品有关的费用,均应纳入广宣费范围,“产品推广服务业务”的费用支出也在此范围内。
因此,税务人员向刘某指出,D公司取得大量品目为“推广服务费”的发票,在核算时应列入广宣费,按比例予以税前扣除。
经过税务人员耐心剖析和讲解,刘某最终认可税务人员意见,表示将根据实际业务内容,重新归集划分广宣费。在税务人员的帮助下,D医药公司重新调整广宣费在成本中的核算比例,修正申报数据,调增核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21万元。
——来源:2024年04月23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