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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的一篇税收案例(摘引附后),涉案金额虽不多,但其中的情节,富有戏剧性,并发人深省:
一、甲企业作为一个经营主体,为何如此贱卖车辆?其中,是否有主观故意,是否可能构成偷税?
二、企业未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是如何发现的?该案,有哪些启思?
案例摘引:
从事建筑安装的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于2020年12月从乙企业购入小客车一辆。车辆不含增值税价为184336.28元,增值税税额23963.72元,价税合计208300元,收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21年10月,甲企业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将该小客车出售给个人A,车辆销售价格为10000元,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务干部在风险核查时,发现该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对此,甲企业称,该车辆经历了一次重大事故导致大幅度贬值,但企业无法提供车辆事故相关证明,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已丢失。同时,甲企业财务人员未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就该笔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在账簿上确认销售收入,也未及时申报缴纳该笔交易的相关税款。甲企业财务人员表示,对该车辆销售业务并不知情,因此未在账簿上确认销售收入,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风险分析
在日常交易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够证明交易发生并记录相关车辆信息,主要用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实务中,如果二手车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其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很可能不会向二手车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因此,部分销售二手车的企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未确认收入,也未就此交易行为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例中,由于税务机关通过风险监控发现了疑点并及时向企业发出了风险提醒,企业自行更正了涉税申报,补缴了相应税款。
同时,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也是二手车直卖交易中常见的涉税风险。本案例中,车辆原值184336.28元,按照汽车最低折旧年限4年计算,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1年的折旧额最高为184336.28÷4=46084.07(元),购买不到1年,却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并且甲企业始终无法提供车辆事故相关证明和交易资金流信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已丢失,存在较大税务风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最近时期同类车型二手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了甲企业这辆二手车的交易价格为73451.33元。甲企业于2023年5月更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补缴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共计13015.91元,于2023年6月更正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