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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不及时,扣除凭证不合规
税务干部发现,甲公司有一笔建筑劳务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未列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对此,财务人员称因建筑工程尚未全部完工,该笔建筑劳务收入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公司打算取得全部建筑劳务收入时,再进行相关涉税业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也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对此,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科长沈世瑞提醒,建筑企业应根据完工进度,及时确定当期建筑劳务收入,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也是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在甲公司企业所得税成本支出列支项目的20余份税前扣除凭证中,有部分租金发票未注明租赁商品名称,部分建筑服务发票未备注工程名称与工程地址。对于该类不合规发票凭证,经税务机关提醒通知后,甲公司仍未进行补开、换开发票,也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对此,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法制科科长郭礼忠提醒,建筑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须谨慎选择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确保取得合规发票,保证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一致。
环境保护税:政策理解不清楚,污染认定不准确
税务干部核查时,甲公司认为该公司并未排放污染气体、产生超量噪声,也未排放固体废物,因此近两年未及时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带来的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甲公司认为这些污染并非应税大气污染物,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其中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明确,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应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需要提醒的是,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属于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尘,是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甲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扬尘,应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印花税:凭证梳理不仔细,电子合同被忽略
甲公司部分建筑工程合同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并未进行印花税申报。经核实,甲公司财务人员由于公司业务链复杂,签订的建筑施工、工程采购、劳务分包合同较多,在申报印花税时仅梳理了签订的纸质合同,忽视了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
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建筑企业中最常见的建筑工程合同,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来源:2024年4月26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