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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不成公司的任务怎么办?被批评教育、扣除绩效,还是罚款?宿迁有家公司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除了常规的处罚措施外,还加上“体罚”,动不动就让完不成任务的员工跑上10公里或爬28层的大楼三次。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8年7月,陈某入职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陈某称工作期间,公司将加班、体罚、罚款等作为常态化管理措施,严重侵犯其权益,其因维护自身权益导致被打压排挤,最终被迫离职。
2022年7月,陈某向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邮寄离职申请。陈某离职前担任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某部门团队主管,其所在的工作群记录显示,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发布指令,要求包括陈某在内的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团队主管完成十公里、五公里晨跑或者夜跑打卡、爬28层的公司大厦三次等,且必须立刻执行并打卡上传,否则会遭受面谈、劝退。陈某主张其系被迫离职,要求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执行强度极大的跑步、爬楼等惩罚措施属于体罚,侵犯了员工人身权利,违反法律规定。陈某离职的原因是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制度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属于被动离职,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虽辩称公司员工工作内容少、强度小,即便组织跑步活动也是出于员工身心健康,压力排解等方面考虑的,里程合理,也未造成伤害,不存在恶意体罚的情形,且也未强制员工参与,没有对参与者采取处罚措施。陈某系自身原因离职,其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无事实依据。
最终,宿城法院判决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支付陈某加班工资2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9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宿迁中院主持调解,宿迁某信息服务公司同意给付陈某11.74万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就双方的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采取爬楼、长跑等方式体罚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员工因此离职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本案提示劳动者,在职场中如遭遇体罚或其他人身权、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应勇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要恪守法律边界,在安排工作任务、制定业绩考核制度时,应当科学考量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并制定人性化的考核制定,良性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来源:2024年4月28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