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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农民工欠薪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河南省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河南省漯河市某区人社局行政处罚。某区法院受理人社部门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未查到该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区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9月,在漯河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第二次会议中,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市总工会的工作汇报发现该案线索,遂移交河南省漯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区检察院)办理。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依职权启动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该公司在农民工工资未支付、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违法办理注销登记,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未能继续执行,区法院未依法及时执行到位,区人社局也未跟踪执行情况和依法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区检察院在对个案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取区人社局近三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核查辖区农民工工资未支付的案件数量;并且调取区法院近三年被执行人为企业且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清单,分析执行不到位的具体原因,核查是否存在可以追加、变更经营者、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等问题。
针对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法院和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区法院:1. 依法受理区人社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加大执行力度;2. 排查涉欠薪类未执行完毕的案件,逐案复查;3. 建立涉欠薪未执行完毕案件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建议区人社局:1. 依法履行职责,对某公司欠薪案,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2. 对近年来作出的未执行到位的行政处罚决定筛查梳理,建章立制,弥补工作漏洞;3. 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区法院和区人社局均采纳了检察建议,区人社局核实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即办理注销登记问题后,向区法院递交变更该公司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书;区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请,将该公司三名股东列为被执行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区人社局对2021年至2023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归纳整理,建立行政处罚台账,逐案跟进处罚履行情况,并对辖区内建筑、餐饮、洗浴、母婴等容易发生欠薪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活动;并且同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某区分局进行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每月将履行期限到期后企业未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给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开展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欠薪治理工作。
区检察院及时向区总工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移交、法律援助、争议化解等方面沟通协作达成共识。同时,与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会签《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促进农民工欠薪问题常治长效。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既直接关系着劳动者切身利益,又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与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排查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并强化协同共治合力,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府检联动,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监督协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