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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企业欠薪 二次申请 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安徽省某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刘某等3人工资合计14万元,某木业公司拖欠张某等11人工资合计80481元,某塑胶科技公司拖欠孙某等3人工资合计19122元,上述三公司分别被某县人社局作出限期支付工资行政处理决定书。其中某塑胶科技公司还因拖欠工资被县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以上三份行政处理决定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均由县人社局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某县法院经审查对以上四个案件均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但未立案执行。县人社局又再次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在对某木业公司立案执行后,又认为县人社局作为申请执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县人社局执行申请,其他三个案件县法院收到第二次申请材料后也迟迟未予立案执行。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简称县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上述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案件应当自行移送立案执行,县法院未立案执行,存在怠于履职行为。同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以县人社局申请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县检察院依法对上述四个案件进行监督,建议法院撤销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并对未立案执行的三个案件立案执行,纠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二次申请强制执行的做法。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该系列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其中三个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事关职工的劳动所得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对欠薪问题的处理,经行政机关查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法院执行,再到法院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法院执行程序是解决问题的最后环节。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应当自行立案执行,不需行政机关二次申请。检察机关发现法院执行活动存在不当情形,应当依法监督,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规范有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