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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以租客未告知同住人中有“高龄失能老人”为由,认为租客构成欺诈,拒绝交付房屋。出租人的拒绝是否有依据?租客是否构成欺诈?
【案情回放】
租客高先生与房东王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住人员包括高先生及其妻子、孩子、岳母、岳母家中一位老人以及护理人员。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高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及押金。合同签订后次日,王先生询问老人情况,得知老人94岁、生活不能自理。王先生以租客为“高龄失能老人”为由,认为高先生隐瞒同住人的重要信息,构成欺诈,拒绝向高先生交付房屋,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租赁合同》,由高先生赔偿损失。高先生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生效,并由王先生支付违约金。
【以案说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以租客为“高龄失能老人”为由拒绝交房,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建立和谐友善的社会秩序,有损老年人权益。王先生也未能证明其将同住人不能有“高龄失能老人”作为签订租赁合同的关键因素予以考量。故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支持了高先生的反诉请求,判决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一、是否构成欺诈,应由提出方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是由对方当事人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所致。
本案中,王先生认为高先生故意隐瞒了关键信息,构成欺诈,首先应证明自己明确提出过这一信息,且明确表示将影响签约,否则,王先生应对自身没有就合同签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
二、引领社会价值,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中,经过类案查询,以及对社会新闻、热议话题的了解发现,虽然直接以同住人是“高龄失能老人”为由拒绝出租的情况很少见,但出租人将高龄承租人排除在外的情况仍不时发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与社会发展进程中对于日益增长的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需求相违背。
本案中,出租人拒绝交房、主张承租人欺诈均不具有合理依据。希望通过判决在治理社会和树立正确价值观方面起到示范作用,为建立和谐、融洽的社会秩序保驾护航。
三、汇聚多方努力,解决高龄承租人租房难题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增大,老年人权益保护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其中老年人租房也是“老有所安”的重要一环。
老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租房,房东不愿出租的现象时有发生。社区居委在进行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中,要加强关注社区老人租房问题。相关部门或机构可出台保障老年人租房问题的相关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养老设施,提供老年公寓租赁等多种选择。希望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在“住”的层面上切实解决老年人租房难题。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西藏城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云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让老年人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已成为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建设老年人友好型社会需要社会各界协同合作,需要正向的价值引导。
本案中,出租人认为承租人未告知同住老人高龄失能的情况构成欺诈,因此拒绝交房,也反映出现在高龄老人租房难的现象。房屋出租市场中不少出租人带有陈旧观念,应予以正向引导。本案判决一方面为社会民生的正向、和谐发展起到了示范效果;另一方面也为租赁市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体现了法律在保护社会民生中的重要价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来源:2024年5月14日,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