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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自然人A、B二人共同投资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已完成出资任务,B未在规定时限内出资。
甲公司按上述法条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通知后,在规定的宽限期内,B仍未缴纳出资。
甲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向B发出书面失权通知。
B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诉讼,经法院调解,甲公司支付给股东B补偿30万元,并办理减资手续,注销B的股权。
【争议】
股东B收到的失权补偿30万元,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一】
应该缴纳。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观点二】
暂不需要缴纳。理由如下:
第一,股东失权,是否应有补偿收入,并无法律规定。有的公司股东,因不按期出资而经法定程序失权后,可能不仅没有补偿,还可能因不按期出资而被追究对企业造成的损失,甚至更可能被追究因违反合作协议而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因此,股东失权的补偿,很难从法律上认定为股权的对价。
第二,67号公告针对的是股权转让行为,能否适用于股东失权,有待明确。
在税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冒然对股东失权补偿征税,有违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研究】
股东失权,作为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安排,无论民商法,还是在税法层面,都应进行深入研究。
在准确界定前,观点二更具参考价值。
同时,在税法层面还应考虑,如对股东失权补偿征税,会加大新《公司法》失权制度实施的税收成本。
【深度思考】
一、甲公司向B股东支付的失权补偿,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可否在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税务机关如对B股东的失权补偿征收税款,该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