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关键词】
污染环境 协同履职 特邀检察官助理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中,落实执法司法同向发力、协同履职的工作机制,提升办案质效。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有效提高环境专业领域办案水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作为涉案人员处理重要考量因素,引导涉案人员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主动修复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郭某东为将专利发明成果进行产业转化,在自身尚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委托四川省什邡市铧某化工有限公司代为生产香精、香料等化工产品,产生20余吨四氯化钛废液。2020年11月中旬,郭某东违规将上述废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张某予。张某予收取处置费人民币8万元后,将该废液运至一民房内储存。
2023年2月,张某予通过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且主观明知的彭某林、陈某、杨某彬的层层介绍,委托周某智处置涉案废液。2023年2月19日晚,周某智联系方某将约10吨废液运至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玉成街道某村公路旁,倒入连接长江上游沱江支流绛溪河的一处排水管道内,导致河道水质异常。经鉴定,涉案工业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腐蚀性、毒性。
【检察履职情况】
案发次日,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前往废水倾倒现场,经实地查看,初步判定案件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情况分别通报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东部新区分局)和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
2023年2月21日,东部新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机关商请,高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经会商,确定查明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损害程度、快速锁定危废物来源等办案思路和侦查取证方向。为解决证据充分收集与污染物及时处置之间的矛盾,高新区检察院与东部新区分局、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会商达成共识,由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技术勘查人员根据被污染沟渠流向,对不同点位进行抽样提取,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邀请生态环境领域特邀检察官助理,在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对倾倒地污染情况评估时提出建议,最终制定酸碱中和、铲除被污染土壤、隔离污染源的应急处置方案,保证案件侦办的同时,有效防止污染迁移扩散。
公安机关先后将张某予、周某智、方某抓获归案,郭某东等4人向公安机关投案。2023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将张某予等7人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使被污染区域及时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中,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情况作为行为人认罪认罚考量因素,引导涉案人员积极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100万余元,并用于支付应急处置等费用。
2023年11月28日,高新区检察院综合考量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归案情况后,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张某予、周某智、方某提起公诉,分别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对有自首情节的四名行为人,包括仅起居间作用的彭某林、杨某彬、陈某,以及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郭某东作相对不起诉。2024年1月31日,高新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执法司法联动,强化协同履职,通过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通报检察机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通过聘任特邀检察官助理解决案件专业性问题,推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提升。为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作为涉案人员处理重要考量因素,分类处理,对初犯、偶犯,积极履行生态环境赔偿义务的行为人,情节轻微无起诉必要的,可作不起诉处理,促使涉案人员与生态环境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