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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于正在争吵的双方进行劝解的行为,是善意的维护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但因劝架不小心致人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沛县法院朱寨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拉架致人受伤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李是一个工地项目的同事,某天晚上,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争吵之下两人情绪逐渐上头,开始拳脚相向,这一幕被路过的同事小刘看到,小刘素来热心,看到扭打在一起的两人,为了避免事态升级,便立刻上前拉架劝和,然而好言相劝并不能阻拦打架中近乎失去理智的两人,情急之下小刘抱住了连续出击的小李,慌乱之中,两人一起摔倒在地,小李在摔倒中右脚踝部骨折。在治疗出院后小李将小刘诉至沛县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9889.9元。
法庭审理:
拉架和劝架均属于广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系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
本案中,原、被告在事发前并无矛盾纠纷,被告面对紧急情势挺身而出,制止矛盾冲突进一步升级,而上前拉架,目的是为了平息原告与案外人的矛盾。且被告在主动拉架中并没有想到原告会摔倒受伤,也没有致其受伤、扩大矛盾的故意。因而被告的拉架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原告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李某某不服提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善意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友爱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法律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体现了对勇于伸出援手的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传递了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真正让身边平凡英雄“无后顾之忧”。
本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仅法条运用适当,还有利于弘扬乐于助人的社会风气,鼓励群众大胆施救,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在司法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举证责任分配、侵权行为构成中对恶意、善意的人按法律精神、法律规定有所区别,也是司法的使命所在。
——来源:2024年5月16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