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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有权请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超出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患职业病的员工向用人单位索要工伤待遇外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该员工的赔偿请求。
2021年8月,原告陈某在南通某纺织公司车间的复合布料机旁从事拉布料边工作,接触了二液型聚氨酯复合布粘合剂HAD-02(组分碳酸二甲酯含甲醇)后,出现呕吐、厌食、头晕、乏力、流泪等不适症状,后因双眼视物模糊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双眼视神经炎。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诊断为职业性急性重度甲醇中毒,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陈某的伤残情况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陈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故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受理其仲裁申请。陈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85840.54元。法院判决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合计123412.72元。
处理完工伤待遇,陈某再次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公司另行赔偿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以及工伤待遇中未获赔偿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495925.3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患有职业病,属于特殊工伤,虽已获得工伤待遇赔偿,但该赔偿未能覆盖其全部损失,陈某仍享有超出工伤待遇部分的人身损害赔偿。经对陈某主张的各项费用审查后,法院判决南通某纺织公司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外的赔偿款444069.06元。判决作出后,南通某纺织公司并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普通的工伤损害可从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的社会保障得到相当程度解决,但对职业病这一类特殊工伤,仅依靠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完全补偿劳动者所受的损害。而劳动者患上职业病后,很可能会失去劳动能力。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国法律将人身损害赔偿作为工伤赔偿的补充,职业病劳动者可就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差额部分主张赔偿,即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企业应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来源:2024年6月4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