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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快速减资,是否涉及个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6-11
【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案例】
甲、乙、丙、丁四名自然人各自认缴出资200万元,各自实缴出资100万元,成立A公司,各自股份占比25%。
为适应新《公司法》的出台和实施,甲、乙二人已补缴到位,丙、丁二人不愿补缴。
A公司按前述规定,办理快速减资手续。
减资后,实收资本为600万元,甲、乙二人分别占33.3%;丙、丁二人分别占16.67%。
【涉税风险】
A公司办理快速减资后,收到税务风险提示函:贵公司发生了股权变更,可能涉股权转让,特提示税收风险,请自查说明。
【税收思考】
一、此类快速减资,是否涉及个税?
二、如何写好税收自查报告,并能通过税务审核?
“税收争议”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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