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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给客户送礼的费用,怎么正确入账?》的视频,吸引了太多企业老板的眼球。
视频中,宋姓主播认为,年终企业给客户的礼品,通过集中采购,印上企业的LG,就可在业务宣传费中列支。
该视频的观点,暂不予置评。现就该观点引发的税收争议,进行研究。
一、礼品赠送客户,是否需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应视同销售
文件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
文件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礼品赠送客户,是否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应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由此可知,通过给客户送礼的费用,如记入业务宣传费,不仅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还要为客户代扣20%的个税。
总体看:(1)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可抵扣;(2)企业所得视同销售,其成本也已列支。这两项,不会产生额外的税收负担。
但是,要代扣20%的个税,可能就是看这个视频的“智商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