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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动车撞上隔离栏,公交车为避免事故紧急制动,造成车上乘客人身损害。该行为是何性质?该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一日,陆女士驾驶非机动车撞到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的隔离固定物,并摔入机动车道;与此同时,恰在此处同向慢速行驶的公交车司机杨师傅为避让忽然摔入机动车道内的陆女士,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导致车上乘客摔倒受伤。
同日,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师傅、受伤的乘客无责任。
后受伤的乘客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乘客14.59万元。
公交公司履行该判决后,认为司机杨师傅系紧急避险,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由驾驶非机动车的陆女士承担相应责任。
陆女士则提出,公交司机具有特殊身份负有特定职责,本案不属于紧急避险。
【以案说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司机杨师傅为使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免受危险,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刹车措施,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避险措施,具有紧迫性及正当性,乘客轻微受伤的后果并不必然发生,且理应小于陆女士可能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故未超出必要的限度,本案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陆女士承担民事责任。因公交公司自愿承担1万元,故判决陆女士支付公交公司13.59万元。
一、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不管危险是来自人的行为,还是来自自然原因,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利益的行为,有其正当性、合法性。因此各国和地区通行做法普遍将紧急避险作为免责情形之一。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可以适用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其属于民法典体系中的基本规则。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虽主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但不意味着紧急避险制度不能适用。一旦符合构成要件,也可以认定属于紧急避险。本案系因非机动车驾驶人忽然摔入机动车道引发,公交车司机尽到了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具有避险的意识,并有效控制了机动车,成功避免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损害,因此本案应适用紧急避险制度。
三、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适用紧急避险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即高度重视生命健康与人格尊严,所以当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发生冲突时,取后者;若涉及人身权益,则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判断。本案就是一个现实版的“电车难题”。考虑到公交司机杨师傅稍有犹豫或不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则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必然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还可能造成其他衍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而最终本案虽导致乘客轻微受伤,但是该损害并不必然发生,且理应小于陆女士可能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因此本案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应认定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委员点评】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鸿越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保云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个体权益,更映射出我们社会法治进步的印记。在这起事故中,紧急避险者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果断采取了避免更大损失的措施。他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乘客受伤,但无疑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对非机动车主的更大损害。这也是紧急避险制度设计的初衷。
法院在此案中的裁决体现了对法治精神的尊重和对紧急避险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法院不仅深入剖析了紧急避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更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了公正公平的判决。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有力支持,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来源:2024年6月19日,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