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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曹女士为促进宝宝感官发育,于2020年6月25日向某母婴店转账2600元、向该店经营者刘某个人转账1000元,合计3600元购买30节水育课程,未签订书面培训合同。2022年“双十一”期间,曹女士经促销推荐,与睿乐公司签订《水育中心课程销售协议》,再次购买110节水育课,并向上述母婴店账户转账支付培训费13800元。2023年9月,曹女士发现母婴店忽然关门停业,随后其多次联系要求退款无果,遂将睿乐公司、母婴店及刘某均起诉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女士第一次购买的30节水育课剩余14次未消费,未使用费用1560元;第二次购买的课程剩余109次未消费,未使用费用13674元,合计15354元。另查明,刘某不仅是母婴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也是睿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睿乐公司、母婴店确已停止营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曹女士与睿乐公司签订的《水育中心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被告关门歇业,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现曹女士要求退还剩余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中,刘某既是母婴店的经营者,又是睿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培训费用均转账至母婴店名下,刘某未能证明其将培训费交至睿乐公司账户,因此,母婴店、睿乐公司及刘某之间的财产存在高度混同,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母婴店、刘某应当对睿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睿乐公司退还曹女士培训费15354元,母婴店及刘某对睿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面对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高发趋势及众多陷阱,如何避免“入坑”是家长朋友们的关心所在,特别是部分教培机构经营混乱,实控人滥用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多种市场主体形式随意收取费用,不仅让消费者难以区分服务提供方,也给后期维护权益带来困扰。本案中,刘某以睿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却以母婴店及其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其经营存在明显混同,无预兆的停业行为更有逃避债务之嫌。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判决刘某及母婴店对睿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效打击了培训机构“退费难”“卷款跑路”的行为,以司法“冷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被保护的“温暖”。
——来源:2024年6月19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