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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有遗属补助,是否还能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6-21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黄某驾驶机动车与步行斜穿马路的袁某某发生碰撞,致袁某某死亡。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黄某承担主要责任,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袁某某的母亲张某和其他近亲属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18余万元。经查,黄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张某的丈夫是退休教师,在张某丈夫去世后,张某根据规定享受遗属补助,且该遗属补助的金额远远高于本地居民的基本消费水平,足够生活,因此张某在本案中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畴。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张某领取的遗属补助系政府对于特定人员的政策性补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活来源,且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也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具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因此保险公司主张不应赔偿张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4余万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侵权人对受害人死亡而导致被扶养人的扶养权利受到侵害的一种赔偿。本案中,法院依法确认“遗属补助”系政府对于特定人员的政策性补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活来源,明确不得以被扶养人已领取“遗属补助”为由否认其被扶养人身份或减少赔偿数额,契合“遗属补助”的制度初衷,也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遗属福利保障政策的积极落实和对遗属群体的人文关怀。
——来源:2024年6月21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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