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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充电费用价费分离,如何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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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2年,甲公司与小区物业、商场、街道等单位合作,投资800万元,新建20个充电场站,提供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并提供车辆看护等。

2023年,通过电子收费系统共向用户收取资金600万元。其中,400万元支付给电力公司电费;100万元支付给相关的物业公司、商场、街道等,作为场地租赁费。另:设施折旧、管理维护成本等20万元,营业利润80万元。

问题:充电桩收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观点一】

充电桩收入,由多种构成,应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其中:(1)因提供了车辆看护服务,该部分收入按6%征税;(2)场地停放,按9%征税;(3)售电收入,按13%征税。

文件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第一条: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项: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观点二】

应全额按13%征税。

文件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第一款: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收研究】

观点一、观点二差异的核心在于:甲公司的经营,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电价与服务的关联度,客户在是否有自由选择权。

从上述分析,不难判断:甲公司的充电桩收入,其电价与服务,究竟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深度思考】

一、鉴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不同认定,会产生明显的税收差异,甲公司如何依法合理节税,并有效预控税收风险?

二、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出台前的充电桩收入,该如何划分电价与服务费,又该如何申报纳税,并预控税收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第五条: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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