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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海某汽车零配件制造公司,2020年10月1日起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简称43号公告)出台后,该公司依据《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简称267号文件)的程序,被确定为“名单企业”,并依法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23年9月30日,高新资格到期,后续申报,未获通过。
2024年1月,当地工信部门发布的名单中,该企业不在之列。
【税收争议】
该公司自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日期,是2023年10月1日,还是2024年1月1日?
【观点一】
自2024年1月1日。
文件依据:
267号文件第六条: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工信部门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样式见附件2),于次月1日前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实行的是名单管理;2024年1月1日该公司不再名单之列,因此应于2024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
【观点二】
自2023年10月1日。
文件依据: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八:已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未进入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不存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列入不再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等情况,则应在2024年享受政策名单发布之月起停止享受政策。
增值税实行按月申报、按月纳税。自2023年10月1日,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不再符合43号公告规定的条件。
因此,应自2023年10月1日起停止享受该政策。
【税收研究】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出台后,此问题将迎刃而解。
主要是依据:该文附件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中,已注明“不再享受政策时间”。即:这个时间,将由工信部门依法确定,而非由企业自行确定。
【深度思考】
面对上述争议,企业如被补税,并加收滞纳金,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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