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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发布、3月20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从“目的行为相统一”、“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进行了限缩性解释,即: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并实施虚开专票的行为,才定此罪。
新《解释》出台后,对空壳企业虚开专票,如何定罪量刑,有了不同的思考和讨论。
观点一: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参考文章:2024年7月1日贾某某的《经济形式越来越创新,涉税案件应该加大容错机制》一文。
文中描述: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沈氏省心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做出二审判决。……仅仅过了一年时间,沈氏省心就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立案调查。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总金额100多亿元,18人被判处数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受该案影响的下游受票企业遍及全国各地,多达2700多家。……在二审判决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降低了所有被告的量刑(但主犯量刑仍达到十年)。
观点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参考案例:2024年3月18日,“两高”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之五《金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重点从严打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案发前,被告人金某某雇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以他人名义注册或购买上海穗某商贸有限公司等近40家空壳公司。在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金某某以向他人支付票面金额1.3%-2.2%开票费,通过票货分离、资金迂回走账等方式,接受山东、浙江等地多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亿余元,税额4600余万元。之后,金某某又通过虚构货物购销业务,向山西、河北、上海等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亿余元,造成税款2700余万元被抵扣。
(二)处理结果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某某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他同案被告人明知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参与其中,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对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别于其他普通发票的关键在于其可以凭票抵扣税款,这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功能进行虚开抵扣,骗取国家税款,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危害严重。因此,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根据刑法规定,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严重危害性,无论是为他人虚开,还是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只要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进行虚开,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行为人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从严打击的重点。
【税收思考】
如何看待上述两种不同的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