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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然而,兼营简易计税项目,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2024年7月26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的《走出误区,准确抵扣进项税额》一文,给出了参考答案。
现摘录如下:
◎典型案例◎
乙公司主营某类医药产品销售,该类医药产品一部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另一部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1月1日,乙公司从其他公司购买该类医药产品某特定区域的“分销权”,并将其计入“其他权益性资产”,购买“分销权”取得的进项税额100万元全部用于抵扣。乙公司2023年销售额1亿元,其中,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3000万元,一般计税项目销售额7000万元。
◎分析建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乙公司将这一规定括号中标注的“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理解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没有抵扣的限制。事实上,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无法划分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计算转出。
也就是说,乙公司购进“分销权”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且无法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计算转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023年乙公司购进“分销权”取得的进项税额100万元,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0×3000÷(3000+7000)=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