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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涉对赌协议的个人股转,该如何纳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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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了《个人股权转让,谨防疏忽申报纳税》一文。该文虽阐述了案件的查办过程,但尚未有处理结果。

该案件有几个问题,值得继续研究和关注:(1)对赌协议的价差,是否征税?(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是否处罚?(3)在自然人股权交易中,涉对赌协议的部分,如何防范重大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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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摘录】

大数据筛查出一笔未申报交易

该案是罗湖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去年3月在对辖区税源进行摸底排查时发现的。

利用大数据筛查辖区企业的股权转让记录,税务人员注意到一家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的投资方信息发生变动,由个人李兰(化名)变为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进一步查询,发现B公司曾在其重大信息公告中披露,公司于2018年底约定以1.2亿元的对价收购A公司20%的股权。

税务人员立即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查询B公司、A公司和李兰的纳税申报记录,但均未发现反映该笔交易的信息。

到底有没有发生这笔交易?如果发生了,为什么查询不到有关纳税申报记录?带着疑问,税务人员对有关股权转让事项展开核实,经查询B公司公告、A公司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以及约谈B公司相关财务人员,了解到该股权交易事项确实存在,李兰将其所持A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B公司,原始出资额为200万元。

经进一步查看有关公告、银行流水以及申报记录,税务人员初步确定,B公司向李兰支付股权转让款,但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之后李兰亦未就该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

核查中,税务人员发现一个令人费解的情况:B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显示,这笔股权转让交易金额为1.2亿元,而B公司财务人员却表示实际交易金额仅为6600万元。B公司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B公司的确仅向李兰支付6600万元。“为什么金额不一致?”面对提问,B公司财务人员含糊其辞,未能给出明确答案。

这笔股权转让款到底是1.2亿元还是660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为什么难以作出解释?B公司支付的6600万元是不是对应这笔股权交易的款项?为什么未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税务人员脑子里冒出一连串问题。


发现对赌约定并找到股权转让人

李兰是这笔股权交易的转让方,接下来是找李兰进行核实,但税务人员根据B公司和A公司提供的信息联系李兰,怎么也联系不上。

经过研究,罗湖区税务局决定兵分两路,一队查阅并购资料,查找这笔转让交易金额差异的原因,另一队想办法联系上李兰。

第一队人员在查阅大量并购资料后,突然想到很可能是股权转让约定中的对赌协议造成转让价款变动。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在买卖股权的过程中,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企业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等问题而设计的一种协议,是一种在股权交易中规避风险、保障利益最大化的常见手段。通俗来理解,就是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围绕未来不确定的情况签订的协议,激励被投资企业发展达成约定的目标,从而实现双赢。如果被投资企业未能完成目标,则需要向投资人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

“也许从公告信息中能发现蛛丝马迹。”带着这个想法,税务人员再次调取B公司的大量公告仔细阅读,终于发现有关A公司各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信息。公告中显示,因收购后的A公司未能达到对赌协议所承诺的净利润要求,B公司在后续约定付款阶段无须继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与此同时,税务人员从A公司了解到,A公司在股权转让后遇到一些困难,业绩受到影响,与B公司公告反映的有关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一致。这印证了税务人员“可能是对赌协议造成股权转让价款变动”的猜想。

带着收集到的相关资料,税务人员再次约谈B公司的财务人员。这次,财务人员确认,B公司与股权出让人李兰之间存在有关A公司业绩承诺的对赌协议,最终因A公司未能达到对赌协议中的业绩承诺要求,B公司未按照约定的1.2亿元进行股权收购,实际只支付6600万元。

另一边,税务人员通过多方查询,发现李兰名下还有一家公司,遂与该公司财务人员取得联系。财务人员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早已移居国外,近些年没有回来过,公司业务相对简单,主要由经理负责运营,会尽快联系法定代表人。

很快,税务人员通过电话与在国外的李兰取得联系。李兰介绍了有关股权转让情况,确认当时的确是因为A公司未达到对赌协议中的业绩承诺要求,实际以6600万元的价格进行了股权转让交易,后因移居国外以及其他公司事项较多,疏忽了与B公司商议申报纳税事宜。


讲解税法规定明确补缴税款事宜

核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罗湖区税务局向B公司和李兰讲解了有关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第二十条明确,具有“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等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而《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包含股权转让数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听完税务人员列事实、摆证据以及详细的税法讲解,B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认识到了错误,虽然这件事是由于公司聘用的会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未及时在完成股权交易后主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所致,但公司涉税风险意识不够强也是其中一个原因,经过此事,今后一定会加强税法学习,注意排查涉税风险。李兰也表示,这件事让自己很受教育,认识到遵守税法是不能马虎的事,不然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最终,有关交易双方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尽快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近期,罗湖区税务局以此案为例进行有关股权转让的税收普法,提醒个人股权转让及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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