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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合伙个人:取得可转债赎回收入,如何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8-17
【案例】
2024年7月9日,A公司发布的可转债到期兑付并摘牌,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A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下同)的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1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108元(税后)。
2024年7月19日,B公司发布的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称,B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2.5%)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1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109.5元(税后)。
同样的面值和赎回价格,税后派发金额却不同,这主要是因为A公司将可转债超过面值的10元(110-100)全部按照利息收入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B公司只对按票面利率2.5%计算的利息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8月16日版次:08《取得可转债收益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税收争议】
赎回溢价,如何计税?
有观点认为其属于利息,有观点认为其属于债务重组所得,也有观点认为其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税收研究】
在可转债赎回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目“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计算利息收入,并按利息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赎回中超过本金、利息的部分,按财产转让收益,计算纳税。
唯有这样,才能消除税收争议,防范税收风险。
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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