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争议 >
税收争议
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税务该处罚谁?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8-12
案例:
甲将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店铺转让给乙,但未办理登记,乙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虚开发票,请问税务机关机关该处罚谁?
观点一:处罚甲个体户。甲受罚后,有权向乙提出民事求偿。
观点二:处罚乙自然人。
税收研究:
观点一,立足于法律的形式;观点二,立足于法律的实质。
观点二既合情理,更合法理。
相关参考:
2024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网《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八批)》问题4: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处罚对象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情形时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出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对象一般针对实施违法行为人(通常是实际经营者)。当行政处罚决定所列对象(即处罚相对人)出现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结合处罚内容的可执行性、各方过错和对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程度等因素,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一并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宜。
行政机关未查明实际经营状况等事实,径行将登记经营者列为处罚对象或者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事后有证据证明登记经营者无过错的,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的情形,人民法院可结合案情依法裁定不准予执行。例如,甲将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店铺转让给乙,但未办理登记,乙在经营过程中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行政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处罚决定,将甲列为经营者。但由于甲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处罚决定未查明实际经营情况,将甲列为经营者,缺乏事实根据,可裁定不准予执行。
咨询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李肥羿
答疑专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陈显杰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