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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承担了公司两个建筑项目,公司向其收取了12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员工离职后,公司却不同意返还风险抵押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合法吗?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案情回放】
顾某于2012年入职了一家建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22年6月,顾某承担了公司两个建筑项目,公司向其收取了两笔风险抵押金各6万元。
2022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顾某要求建筑公司返还之前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共计12万元。
建筑公司表示,收取风险抵押金是为了顺利推进工程项目及利润考核的激励机制,且根据公司内部项目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如员工没有完成责任目标,则风险抵押金用于冲抵罚款,多退少补,顾某在职期间有多个项目存在严重亏损或者潜亏的情况,公司主张其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应冲抵罚款,故不同意返还。
双方就返还风险抵押金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经仲裁后,顾某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建筑公司收取顾某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顾某要求建筑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但不构成不返还风险抵押金的合法理由。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返还顾某风险抵押金1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实践中,一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比如在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劳动报酬作为风险抵押金,或以缴纳服装费之名收取费用,有的用人单位甚至要求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知情书,对缴纳风险抵押金事宜予以同意。这些职场乱象都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亦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否则不仅须全额返还,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完善绩效、考核激励制度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将工资绩效与业绩等挂钩,但不能直接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甚至直接要求劳动者对亏损等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动者应及时合法维权
遇到此类情形,劳动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避免落入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陷阱。
如劳动者遇到类似纠纷,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可寻求当地工会帮助,并尝试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如果问题无法通过投诉举报解决,亦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仍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嘉定区马陆镇戬浜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冯燕
风险抵押金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将自己的商业经营风险转嫁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不予退还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规制。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用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及时纠正了相关用工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提醒了广大劳动者在面临被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本案的判决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良性互动的劳动关系、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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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来源:2024年8月30日,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