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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退税的两个核心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9-22
2024年9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除基本操作规范。
其中,核心问题分别是:
一、哪种情形,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销售模式区分,海外仓出口大致可分为两类情形:
第一类模式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在出口货物时,即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并在货物抵达后存入指定海外仓,后续由境外公司在电商平台运营销售。该情形下,货物报关出口时,已经实现销售。
对此类情形,出口至海外仓的货物满足报关离境并实现销售的条件,可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第二类模式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先将货物出口备货至海外仓库,再通过境外电商平台销售给境外消费者,该情形下,货物报关出口时,尚未实现销售。
对此类情形,因出口时货物还未实现销售,待货物在境外电商平台实现销售后,即可根据实际销售的情况,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为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新业态发展,税务部门优化退税管理模式,支持对此类情形下的海外仓出口货物,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可以选择一次性申报退税,也可以选择分批申报退税,即不用等某批货物完全实现销售后再申报退税,而是可就已经实现销售的部分货物分批申报。
【思考】哪一种销售模式更有利?如何由第二种模式转为第一种模式?
二、只有先收汇,才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吗?
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注:出日后次年4月30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企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思考】如何用活现行放宽收汇时限的政策?
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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