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无货虚开,是否缴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9-24
【字体:    打印本页

2024年09月24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了《实务研讨:法官出题 专家作答》一文。文中对“无货虚开,是否缴税?”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个别专家认为,从当前增值税征管采取的形式课税原则和“以票控税”原理及体制,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33号公告(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之规定来看,结合主流征管实践,无货虚开的开票方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个案中,如果有证据充分证明受票方未抵扣进项税,且开票方自身也未取得进项专用发票以抵扣虚开的销项税额,即上下游环节统筹考虑后未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则可以对虚开发票方不追缴增值税。这个证明责任可以分配由虚开发票方举证证明。

对此,本公众号提出两点争议:

一、2012年出台的33号公告的精神,与2017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是否有冲突?

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即:《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

二、在虚开发票案件中,如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为虚构交易,虚开行为并已接受行政、刑事处罚,且务机关已向下游协查(下游税务机关又补征税款)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方已纳税款是否应当退还?

以上两点,不应谨以个别规范性文件和征管实践为考量,更应从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大局去研究。

 

 

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