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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网络主播,究竟如何缴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9-29
网络主播的个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并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额,最高税率达45%;
也有观点认为,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最高税率达45%。(注: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可多扣减20%的费用);
还有观点认为,若成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最高税率达35%(注:可扣减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等),还可享受个体户相应的税收优惠;
更有观点认为,若成立有限公司,可享受小微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
由于上述4种观点,其计税结果差异较大,各方争议较多。一度时间,有一些主播案件,基本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那么,网络主播的个税,究竟怎么缴?
从法律上看,问题的本质,应从网络主播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入手。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的开篇之问,就是“网络主播为公司带货,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参考答案就是:企业招用网络主播开展“直播带货”业务,如果企业作为经纪人与网络主播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约定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特点,则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但是,如果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演艺方式、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双方之间体现出较强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的,则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
显然,上述解答,对税收极具参考意义。
但是,如何准确认定其法律关系,并有效防范重大税收风险,既考验着法律思维,更考验着税收思维……
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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