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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24年5月13日)
发文单位:    文号:中评协办〔2024〕39号    发文日期: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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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精做专,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决定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资产评估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设立备案满3年,即《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省级财政部门完成备案。

二是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2名以上资产评估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8名以上资产评估师。

三是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具知识产权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不少于10份。

四是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

二、填报内容

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时应填写《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列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以评估报告日为准)。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及商业秘密至申报当日尚在保密期的业务请勿填报。

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是指评估对象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资产权益的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或资产组。

三、组织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自愿申报,于2024年6月30日前收集《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

地方协会对申报信息进行初核,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匹配,将符合条件的特色机构申报信息汇总形成《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汇总表》,于2024年7月15日前提交中评协。

《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汇总表》的电子版及盖章纸质扫描件需一并提交。

四、信息公开

中评协复核相关信息后,将在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披露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名录。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诗琪、姜晓双;

联系电话:010-88014208、88339643;

电子邮箱:huiyuan@cas.org.cn。

 

附件:1.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

   2.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汇总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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