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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有关工作待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升级完善后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会员诚信意识,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是记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信用信息状况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评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正式执业会员、见习执业会员。
第四条 会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信用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保护会员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中评协负责制定信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开展辖区内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七条 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是指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评估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的信息,以及对评价其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会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荣誉信息、社会责任信息、提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是指会员可以对外公开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荣誉信息是指会员受到下列主体表彰、奖励情况:
(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
(二)中评协及地方协会;
(三)中评协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社会责任信息是指会员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主要包括:
(一)个人会员担任各级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
(二)个人会员担任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三)个人会员参与财政部门、中评协和地方协会课题研究、行业检查、专业评审、培训授课的情况;
(四)担任人民法院、各级政府部门专家的情况;
(五)担任高等院校校外导师的情况;
(六)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参与慈善公益活动的情况;
(七)单位会员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的情况;
(八)单位会员为员工缴纳社保人数和年度总额的情况;
(九)单位会员纳税种类和总额;
(十)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提示信息是指可能影响会员信用状况,需要信用档案使用者予以关注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会员因执业行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会员被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出具关注函、谈话提醒的情况;
(三)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自律管理制度而受到相应处罚或者惩戒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会员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二)会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会员受到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自律惩戒的情况;
(四)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信息获取渠道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收集;
(三)群众反映;
(四)其他途径。
第十四条 会员信用信息依据包括:
(一)审判机关发布的裁判文书;
(二)国家机关的文件及公告;
(三)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文件及公告;
(四)慈善公益组织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五)经核实的有关媒体报道;
(六)社保、市场监管、税务和审计等单位的证明;
(七)其他依据。
第十五条 会员信用信息按照谁收集谁核实谁录入的原则,由地方协会和中评协分别录入。
第十六条 会员信用信息由地方协会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对会员作出的决定属于会员信用信息的,由作出决定的协会负责录入系统。地方协会对非本地会员作出的决定,抄送会员所在地方协会录入系统。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抄送的会员信用信息,由接收协会负责录入系统。
第十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会员自愿通过系统向地方协会申报上一年度发生的荣誉信息、社会责任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地方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并录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系统建立群众监督渠道,群众可以通过公开端口反映会员信用信息线索并提供相关官方网站链接。
第二十一条 地方协会将群众反映的会员信用信息及相关官方网站链接通过系统告知会员,并以短信或者电话方式提示。会员可以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会员在15个工作日内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地方协会根据会员反馈情况,将属实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会员可以通过系统向录入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录入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当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后,通过系统向录入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录入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用档案的电子文档长期保存。会员最近3年的荣誉信息、社会责任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显示,可以通过中评协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 信用档案中的提示信息为有条件公开信息。会员在连续12个月内提示信息不超过3条的,其提示信息为非公开信息;会员在连续12个月内提示信息超过3条的,其最近3年提示信息全部转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时,需要查询信用档案中非公开信息的,需出具公函。配合查询的协会应当对查询情况进行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信用档案的查询者、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对象、查询内容等。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3年。
第二十七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为会员出具行业诚信证明。行业诚信证明包含信用档案中的会员信用信息。
会员通过中评协网站自行开具包括3年内公开信用信息的行业诚信证明。
会员如需开具包括3年以上的自身信用信息的行业诚信证明,可以向地方协会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行业诚信证明的时间范围,是否包括非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应当安排人员专门负责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严格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员信用信息作为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对会员开展综合评价、评先评优、奖励补助、选拔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会员对地方协会作出的涉及其自身信用信息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评协申诉,对中评协作出的涉及其自身信用信息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评协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会员对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会员申报的信用信息有虚假内容的,地方协会采取谈话提醒、警示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负责信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收集、录入会员信用信息,办理会员非公开信息查询,按规定程序变更会员信用信息,不得泄露会员非公开信息。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泄露非公开的会员信用信息;
(二)擅自修改会员信用信息;
(三)有选择地记录会员信用信息;
(四)提供虚假的会员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评协2019年9月9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