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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2023〕24号规定,本文废止】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9月9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2019年8月1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会员信用档案)是记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信用及信息管理等状况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评协单位会员中的评估机构会员(包括特别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
第四条 中评协负责制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开展辖区内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特别机构会员、珠宝评估业务相关的评估机构会员及其执业会员信用档案由中评协直接管理。
第二章 会员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会员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包括不良行为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六条 会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自律管理规章制度而受到相应处罚或惩戒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协会给予自律惩戒的情况,包括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
(二)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审判机关给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四)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会员信用档案中的提示信息是指可能影响会员信用状况,需要信用档案使用者予以关注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会员被协会出具关注函或谈话提醒的情况;
(二)会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
第八条 会员信用信息获取来源及渠道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有关文件;
(三)行政机关的文件及公告;
(四)审判机关发布的裁判文书;
(五)其他途径。
第九条 会员信用信息收集和录入,由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工负责。
第十条 会员发生本办法第六条(一)和第七条(一)的情形时,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在作出最终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直接录入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会员发生本办法第六条(二)、(三)、(四)和第七条(二)的情形时,应在相关文书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向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协会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关注相关国家机关官网、新闻媒体等,及时发现、收集和录入会员的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会员可向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会员信用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档案的电子文档长期保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显示会员最近3年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行为信息为公开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评协网站直接查询。
第十五条 会员信用档案中的提示信息为有条件公开信息。会员在连续12个月内提示信息不超过5条的,其提示信息为非公开信息;会员在连续12月内提示信息超过5条的,其提示信息全部转为公开信息。
国家机关依法依规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时,需要查询会员信用档案非公开信息的,需出具公函方可查询。协会应当对查询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执业会员跨区转所的,其信用档案在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自动跨区转移。
第十七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应安排人员专门负责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严格和规范的会员信用档案信用信息的录入、变更等工作程序。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报其不良行为信息或提示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通报批评惩戒。
第十九条 协会负责信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收集、录入会员信用信息,办理会员非公开信息查询,按规定程序变更会员信用信息,不得泄露会员非公开信息。
因违规行为对会员或相关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评协2006年4月22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06〕9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