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问答 >
税收问答
问:因逾期付款被判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0-18
答:不可以。
文件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延期付款利息,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对收取货款、延期付款利息的公司(以下称收款方)而言,应与货款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应当从收款方取得用于证明货款、延期付款利息支出发生的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当然,如果对方是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付款方可以收款方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公司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作(填制)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重要提示:
对方如是个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