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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我国某歌星A女士受中澳双方政府邀请,参加中澳官方组织的文化交流活动,获得报酬5万澳元,请问A女士参加该活动的报酬需要在澳大利亚缴税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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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中国和澳大利亚税收协定规定,艺术家或运动员从事政府间的文化交流进行的表演活动取得的所得在活动所在国应予以免税,因此A女士不需要在澳大利亚当地缴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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