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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作为一家“走出去”企业,我们与B国的子公司存在着较多的关联交易,我们担心目前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不符合B 国的要求,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对此情况,请问我们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0-22
答:“走出去”企业如果不重视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很有可能面临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针对此种情况,企业首先应评估自身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既能帮助企业降低潜在的双重征税风险,又能保证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符合B国和我国的要求,是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争议的有效方法,大大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和遵从成本,营造两国税务机关和企业三方共赢局面。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前提是两国必须存在着税收协定,B国与我国是否存在着税收协定是首要判定的问题。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除了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之外,还需要两国税务机关协商达成一致,因此,影响因素相对较多,所需时间相对较长。如需进一步了解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和执行的具体流程和规定,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政策依据】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的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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