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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我公司在卡塔尔和美国两个国家设立了子公司,2016 年两个公司的收入均为利息等消极所得,利润总额都在500万以上,且利润没有进行股息分配,是不是都要按照受控外国企业进行调整缴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0-22
答:由于卡塔尔子公司的所得不属于从事积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积极所得”,且利润总额超过了500万元,如果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时,该利润中归属于你公司的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计入你公司2016年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以列举法的方式,列出了12个非低税率国家,分别为: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设立在这些国家的外国公司,不分配利润或减少分配利润,税务机关予以认可,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当期所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章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
——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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