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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订立《成立分公司协议》,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在南京成立分公司,任命杨某为分公司负责人并由杨某实行承包独立经营、独立运行、独立账户、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核算管理制度,即杨某自负盈亏;杨某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加盟费5万元并自行承担分公司设立的相关费用。
分公司设立后,杨某认为某建筑公司提供的相关人员资质不适格,导致其无法承接相关业务,发函要求解除协议、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因杨某与某建筑公司未能协商处理,为此案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杨某与某建筑公司订立《成立分公司协议》由某建筑公司在南京市成立分公司,并任命杨某为分公司负责人,意在杨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揽工程项目。该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某建筑公司根据无效协议收取杨某加盟费5万元应予以返还。为此,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返还杨某加盟费5万元。
【法官说法】
资质证书是国家对施工单位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素质和安全条件等方面的全方位能力考核和检测。建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建筑活动。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承接工程,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没有资质的主体借用资质或者低级别资质的主体借用高等级资质承接工程不仅会严重建筑市场管理秩序,而且会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甚至危害公共安全。
法官提醒: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应借用建筑资质承揽工程,否则不仅将会导致相应合同无效,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来源:2024年10月28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