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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朱某老夫妻育有三子,2010年家中老房子拆迁分得某小区的三套安置房屋。2011年,老夫妻俩和三个儿子共同讨论三套房屋的分配问题,约定该小区某幢406室的房屋归老夫妻俩住,待老人百年后归老二所有;405室归老三所有;另一套404室变卖所得其中130万元归老大所有,余款留给老人养老。分家协议上,老父亲与三个儿子当场签字确认,后全家也按照该协议分配现金和部分房产,仅406室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
2021年、2022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老二认为分家协议已经约定父母百年之后406室房屋归其所有,故要求老大和老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老大和老三认为父母去世前留有遗嘱复印件,写明406室房屋作为遗产让三个孩子均分,并且2011年的分家协议上母亲未曾签字,且母亲一直持反对意见,故老大和老三不认可分家协议的效力,406室应当作为遗产由兄弟三人共同继承。
因三兄弟协商不成,老二将老大、老三起诉至崇川法院,要求判令406室归其所有,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母亲在场的情况下召开家庭会议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经父亲与三个儿签字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便母亲没有签字,其当场未提出反对意见,可视为其认可父亲代为行使权利,该分家协议合法有效。且分家协议除406室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外,其余均已实际履行,当事人从未提出异议,可见该分家协议系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当事人应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06室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经分家协议确认归老二所有,即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老二。即使父母事后再出具遗嘱,明确406室房屋由三兄弟平均分配,属于无权处分,除非经得所有人老二追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最终判决406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法官说法:分家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一般要求全体共有人或合法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能自愿、真实地表达对财产分割的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的产生。但分家协议在书写格式、参与人员、财产分配、见证及公示的方式均因地域习俗、家庭传统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当地习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南通本地,经常通过家庭会议的形式讨论家庭财产的分配,由每家派出一名代表进行签字确认,而代表往往是家庭的男性成员。本案的分家协议符合民俗,可认定有效,并对全体家庭成员产生法律效果。分家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案涉房屋已归老二所有,即便父母事后重新约定也无效,父母无权对老二的财产再行处置。
——来源:2024年11月11日,江苏法院网